天津疫情期间工程结算政策
天津疫情期间工程结算政策主要涉及以下方面:分担原则发承包双方因不可抗力(疫情)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及其费用增加,分担情况有明确规定。如发包人承担合同工程本身损害等费用;承包人承担自身人员伤亡及施工机械设备损坏等费用;因不可抗力影响工期延误的,导致承包人停工的费用损失由双方合理分担。
费用调整原则:包括疫情防控应急措施费用、停工损失费用、窝工降效费用、赶工措施增加费用和其他费用,计取税金后计入工程造价,据实调整合同价款。 疫情防控措施费:按受应急措施影响的具体情况和施工单位现场人员实际人数,每人每天计取20元至40元标准,包干使用。隔离观察期间工资按正常工资计取。
首先,业企业需要制定疫情防控方案,并经由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同意。 其次,发承包双方应就产生的防疫成本及时办理工程签证,以便在工程结算时予以认定。以上流程仅供参考,具体签证流程请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实施。
因疫情防控发生的防疫费用,可计入工程造价。因疫情造成的人工、建材价格上涨等成本,发承包双方应加强协商沟通,按照合同约定调整合同价款。严禁政府和国有投资工程以各种方式要求施工单位带资承包,建设单位应按时足额支付工程款,不得形成新的拖欠。
疫情在工程里面怎么签证
1、在工程中,如果遇到疫情,可以按照以下步骤进行签证: 首先,业企业需要制定疫情防控方案,并经由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同意。 其次,发承包双方应就产生的防疫成本及时办理工程签证,以便在工程结算时予以认定。以上流程仅供参考,具体签证流程请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实施。
2、近期因为疫情原因,按照济南市统一部署要求以及签证中心所在物业的具体规定,申请人在前往签证中心递交签证时,需准备并出示以下材料:出示绿码:申请人需确保自己的健康码为绿色,这是进入签证中心大楼的基本条件。绿码代表申请人当前的健康状况符合疫情防控要求,是安全出行的有效凭证。
3、法律依据: 根据《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二》第六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顺延工期应当经发包人或者监理人签证等方式确认。这意味着,在符合一定条件下,工期顺延是可以得到法律支持的。 疫情影响作为顺延事由: 疫情属于不可抗力因素,对施工企业的正常施工造成了实质性影响。
住建部再下令:建企不得签订“以审计结论为结算依据”的结算条款
住建部明确:建企不得签订“以审计结论为结算依据”的结算条款 住建部再次下发通知,针对政府和国有投资工程项目的结算问题,明确提出建设单位不得签订“以审计结论为结算依据”的结算条款。
业主在以下情形下不得以审计为由不付款:根据《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及相关法规:无论是国有资金投资还是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建筑工程,发包方(业主)在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应在约定期限内予以答复。逾期未答复的,竣工结算文件视为已被认可,此时业主不得再以审计为由拖欠工程款。
规范工程价款结算,政府和国有投资工程不得以审计机关的审计结论作为工程结算依据,建设单位不得以未完成决算审计为由,拒绝或拖延办理工程结算和工程款支付。严格执行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相关规定,保证金到期应当及时予以返还,未按规定或合同约定返还保证金的,保证金收取方应向企业支付逾期返还违约金。
加快清理政府部门和国有企业拖欠民营企业账款,建立和完善防范拖欠长效机制,严禁政府和国有投资工程以各种方式要求企业带资承包,建设单位要按照合同约定按时足额支付工程款,避免形成新的拖欠。
疫情期间工程结算审计税金怎么算
1、疫情期间工程结算审计税金按1%计取。缴纳税金是建设单位的义务,虽然是由施工单位开票缴纳,但还是由建设单位支付税金(与工程款一起支付给施工单位),审计结算时按小规模纳税人1%计取。小规模工程公司疫情期间工程结算税金可计入工程造价。税金是指企业发生的除企业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各项税金及其附加。
2、费用调整原则:包括疫情防控应急措施费用、停工损失费用、窝工降效费用、赶工措施增加费用和其他费用,计取税金后计入工程造价,据实调整合同价款。 疫情防控措施费:按受应急措施影响的具体情况和施工单位现场人员实际人数,每人每天计取20元至40元标准,包干使用。隔离观察期间工资按正常工资计取。
3、中间结算(含跨年)检查工程形象进度的工程量,施工产值和预算成本是否正确、真实、本期应结工程价款净值是否与本期实际完成的施工产值或结算价值,扣除预收工程款、抵扣备料款、甲方材料款以及其他应扣款后的余额相符。
4、工程结算审核费用应当被归类到“管理费用”科目中。这一科目涵盖了企业行政管理部门为组织和管理生产经营活动而产生的各种费用,例如职工教育经费、业务招待费、税金、技术转让费、无形资产摊销、咨询费等。其中,工程审计费属于管理费用的一个具体分类。
住建部: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领域有序开复工
1、住房和城建建设部网站26日消息,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领域疫情防控,有序推动企业开复工。近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发布关于加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有序推动企业开复工工作的通知。
2、为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领域疫情防控,有序推动企业开复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月26日发出通知,围绕企业开复工、施工质量安全管理、扶持政策等做出明确要求。
3、为深入贯彻总书记在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部署会议上的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领域疫情防控,有序推动企业开复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牢固树立大局意识,有序推动企业开复工(一)分区分级推动企业和项目开复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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