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爱的PAO,
我哥哥和他的朋友们被指控谋杀了一名警察。据称,使用武装人员加重了杀人行为,因此杀人行为被定性为谋杀。事件发生时,我哥哥和他的朋友们正试图开一家商店,看看能不能弄到钱行李或贵重物品。巡警注意到了他们,试图阻止他们。我哥哥承认他试图向警察开枪,但没打中。是另一个人,他的朋友,从后面向警察开枪,导致他立即死亡。是否适当了解使用武装人员的情况?
艾丽西亚
亲爱的艾丽西亚,
请知悉最高法院就菲律宾人民诉诺埃尔·埃诺哈斯·欣皮特、阿诺德·戈麦斯·法布雷加斯、费尔南多·桑托斯·德兰塔尔和罗杰·贾兰多尼·阿里一案(2014年3月10日第204894号法律令,Ponente:退休荣誉大法官罗伯托·阿巴德)作出的裁决,裁定如下:
“然而,法院必须不同意CA的裁决,即a)武装人员的帮助和b)使用无证枪支的加重情节使PO2 Pangilinan的死亡成为谋杀。在“武装人员的帮助下”,这些人只是帮凶。他们犯罪的目的不得与主要被告人相同,否则,他们将被视为共同主犯或共犯。另一方面,使用无证枪支是一种特殊的加重情节,不属于《刑法典》第248条规定的杀人为谋杀的情形。因此,在这种情况下,被告可能只对因使用无证枪支而加重的杀人罪负责,这是资料中指称的一种情况。
如上述判例所述,使用武装人员包括“武装人员”仅仅作为共犯的情况。如果有一致的目的,那么该团体的其他成员可以被指控为案件的共谋者或共同主犯。
在你哥哥的案件中,你提到他确实试图向警察开枪,但他没射中,他的另一个朋友从后面向警察开枪。从他们一致的行动中可以看出,他们企图杀死警察的行动是一致的。你哥哥和他的朋友们试图抢劫一家商店。当警察看到他们时,他向警察开枪,但没打中。杀人的意图和公开行为都很明显。他可能打偏了,但他的朋友成功地杀死了警察。看看他们是如何一致行动的,就无法理解使用武装人员的合格情况。相反,你的兄弟和他的朋友应该被控为共同主犯或同谋犯。因此,如果没有《刑法》第二百四十八条规定的其他条件,则所犯的罪行仅为杀人罪,而不是谋杀罪。
我们希望我们能回答你的疑问。请注意,这个建议完全是基于你方所叙述的事实和我们对此的理解。当其他事实被改变或阐述时,我们的观点可能会发生变化。
编者按:《亲爱的PAO》是公共检察官办公室的每日专栏。阿科斯塔局长的问题可发送至[电子邮件]保护)